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定「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係指被害以前無此需要,因為受侵害,始有支付此費用之需要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如車禍一方是優食公司外送員,則優食公司回覆原告與優食公司有獨立承攬關係,外送人員得自行決定是否上線接受承攬要求,若未提供外送服務,則無承攬報酬等語。

【勝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案件,當事人不知性交易對象確係「未滿18歲」,為不起訴之處分!【律師推薦】

【勝訴】竊盜等原審判決無罪,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仍認無罪,駁回檢察官上訴!

【勝訴】誹謗部分,不得僅憑告訴人主觀感受;詐欺部分,不得僅憑告訴單一指述!

【勝訴】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一審判決敗訴,二審逆轉勝!【民事訴訟律師推薦】

【勝訴】改定親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一般稱監護權),須未曾盡親權人之責任,損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是隨意就可改定!

【勝訴】妨害名譽須意圖散布於眾,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侵占遺失物罪,需有將之侵占入己之意圖!

【勝訴】傷害案件為告訴乃論案件,於一審判決前,均可以撒告,本案獲不起訴處分!【家事律師推薦】

【勝訴】侵害配偶權事件,委任人為被告,經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勝訴】對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經調解成立,我方均未給付任何金錢!

【勝訴】租屋糾紛,屋主提告返還房屋及不當得利,但當事人董小姐已無居住,也沒有連帶保證,故法官駁回屋主對董小姐的請求!
律師,高雄律師,前金區律師,三民區律師,鳳山區律師,澎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