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侵占遺失物罪之成立,除須有行為人侵占他人遺失物之客觀行為外,並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必要,亦即行為人應具有對標的物以持續性所有人地位自居,並排除原權利人權利狀態之主觀心態始足當,如行為人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即不能以該罪相繩之。
一、 被告拾獲本案包包時,並未遮掩己身相貌,亦未隨即攜同本案包包離開現場,反而於現場等待失主,顯與意圖侵占他人物品之犯罪行為人往往試圖隱藏身分、於侵占過程中惟恐遭他人目擊犯罪之情相異,是被告拾獲本案包包之際,主觀上並無將之侵占入己之意圖。
被告自拾獲本案包包起至警員通知之期間內,並未將本案包包帶離,亦無將本案包包內無價值對物品丟棄,顯與意圖侵占他人物品之犯罪行為人往往將物品帶至無人處即拿取金錢或有價值物品後丟棄無價值物品等滅證過程之情相異,是被告拾獲本案包包後,主觀上亦無將之侵占入己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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