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確係因迫於現實經濟壓力,在應徵工作之情形下,一時思慮不周遭遭人騙取帳戶及個人資料之可能性,在無其他具體事證堪為佐證之情形下,誠不能僅因被告之金融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於收取告訴人款項後,再行轉入以被告個人資料申設之幣託帳戶之客觀事態,即遽推論被告主觀上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之犯意,而逕以該等罪責相繩。

【勝訴】因我方勝訴機率極高,建議當事人聲請調解(暫不起訴),簡單且快速達成當事人請求!

【勝訴】強制猥褻案件,經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取得緩刑3年,不用入獄服刑!

【勝訴】抵押權也是有消滅時效,確認不存在,自可起訴塗銷!

【勝訴】侵占遺失物案件,經與被害人調解成立,被害人撤告後,獲得不起訴!

【勝訴】侵占遺失物罪,需有將之侵占入己之意圖!

【勝訴】誹謗部分,不得僅憑告訴人主觀感受;詐欺部分,不得僅憑告訴單一指述!

【勝訴】共有土地,若有分管契約(協議),而其他共有人否認,可提確認分管契約存在之訴,爭取使用權益!

【勝訴】改定親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一般稱監護權),須未曾盡親權人之責任,損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是隨意就可改定!

【勝訴】竊盜案件,我方當事人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告訴人損害不高,獲檢察官職權不起訴(微罪不起訴)!

【勝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行仍需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故意或未必故意,被告終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勝訴】車禍過失案件,因告訴人請求賠償金額不合理,在我方當事人向法官主動表示願賠償合理金額,獲得減刑及緩刑!

【勝訴】少年保護案件,經法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告誡、輔導等適當之處分,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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