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可資為參。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

【勝訴】帳戶遭親人盜取並盜用,檢察官明察秋毫,給予不起訴處分!

【勝訴】車禍過失案件,因告訴人請求賠償金額不合理,在我方當事人向法官主動表示願賠償合理金額,獲得減刑及緩刑!

【勝訴】誹謗部分,不得僅憑告訴人主觀感受;詐欺部分,不得僅憑告訴單一指述!

【勝訴】性侵害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我方當事人並未違反原告意願,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請求!

【勝訴】改定親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一般稱監護權),須未曾盡親權人之責任,損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是隨意就可改定!

【勝訴】我方當事人經人提告強制罪、誹謗罪、誣告罪、教唆誣告罪、恐嚇罪等刑事告訴,經檢察官明察,均獲不起訴處分!

【勝訴】侵占遺失物罪,需有將之侵占入己之意圖!

【勝訴】侵入住案件,因我方當事人並非無正當理由進入,經檢察官明察,獲不起訴處分!

【勝訴】妨害名譽須意圖散布於眾,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勝訴】詐欺洗錢案件,我方當事人楊先生未參與部分,均判無罪;已參與但已經判決,均為免訴,不用再入監服刑!

【勝訴】車禍過失傷害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不合理賠償,我方當事人先給付合理賠償後,法院判決不用再賠償!

【勝訴】竊盜等原審判決無罪,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仍認無罪,駁回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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